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319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乡**村**号,现暂住于河北省武安市光明书香苑,群众,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21时52分,被告人苗某某驾驶苏L**号小型轿车沿武安市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到富强街与北环路交叉口时,被正在执勤的武安市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邢台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苗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96.4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邢台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尿检报告;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明
检察官助理:原丽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原籍;
2.随案移送卷宗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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