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22197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镇**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武安市荣兰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午汲铁道口处时被正在执勤的武安市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0.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乔 栋
检察官助理:王使伟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随案移送案卷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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