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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温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811983********,汉族,专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武安市******号,河北路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8时许,被告人温某某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邢峰线由南向北行驶至邢峰线61公里处,被正在执勤的武安市公安局午汲中队民警当场查获,后被带至武安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抽血,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温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3.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实表现证明、查获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等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明

检察官助理:原丽

2020年7月20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原籍;

   2.随案移送卷宗2册,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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