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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刘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811999********,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号,现住原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发现位于武安市月亮湾街的左某某家大门敞开,遂潜入房内北屋西厢房,将电视柜上一褐色女士皮包内的1800元人民币现金盗走。刘某某逃离时被马某某(左某某之子)发觉,遂将所盗现金藏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1800元现金;

2书证:户籍证明等;

3被害人左某某的陈述;

4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随案移送案卷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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