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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81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群众,务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金龙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金鼎南门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武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后被带至武安市第一医院抽血检验,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7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证明、驾驶证复印件、行车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信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尿检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光盘7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明

检察官助理:原丽

2020年94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原籍;

  2.随案移送卷宗2册,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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