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81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乡**街**号,群众,务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金龙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金鼎南门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武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后被带至武安市第一医院抽血检验,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7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证明、驾驶证复印件、行车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信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尿检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光盘7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明
检察官助理:原丽
2020年9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原籍;
2.随案移送卷宗2册,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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