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81199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5日由武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持刀来到武安市**镇**村邻居张某某家中,进屋后持刀威胁被害人抢走其现金300元,又继续恐吓要钱,被害人通过手机微信给被告人王某甲转账900元后离开现场,2020年6月5日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微信收款记录截图;
2、证人王某乙、曹某某、赵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提取及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彦斌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武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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