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8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镇**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6日被武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21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8时许,被告人申某某在武安市邑城镇得义村南河边因土地纠纷与被害人陈某某、武某某发生冲突,申某某用铁镢头将陈某某、武某某打伤。经武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武某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铁镢头;
2书证:调解协议书等;
3被害人陈某某、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武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栋
2020年9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武安市邑城镇得义村委会;
2.案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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