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81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冀D**小型轿车沿武安市邯沙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骈山路口处时,被正在执勤的武安市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后被带至武安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抽血,经邢台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43.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查获证明等;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邢台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庆华
检察官助理:李刚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