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乡**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犯有伪证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8月24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伪证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份,武安市公安局依法对一起寻衅滋事犯罪案件开展侦查工作,被告人孙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过程中,多次出具虚假证言,对涉及案件的重要事实和情节作虚假证明,严重干扰公安机关侦查方向,扰乱了公安机关正常的司法办案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笔录证据: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等;
5鉴定意见:武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刑事诉讼中,多次就与案件相关的重要情节作虚假证言,严重扰乱司法办案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栋
2020年9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安市看守所;
2.案卷3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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