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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沙河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武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6月10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16时48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铲车(轮式装载机械)沿武新线由南向北行驶,在行驶到武安市武新线邑城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有酒驾嫌疑,故带王某某至武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抽血,后经邢台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9.2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查获证明、现场方位图、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柏明

检察官助理:张亚洁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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