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6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涉县**镇**村**号,现住河北省武安市**煤矿。2020年8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邢峰线东侧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杜庄村口时,与相对方向右转的何某某驾驶的冀D**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任某某被带至武安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抽取,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任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9mg/100ml。经武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任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调解书,谅解书等;
2.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鹿泉燕赵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武安市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道路交通那个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等;
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晓
检察官助理:范路瑶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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