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顾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81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武安市**镇**村**号,2011年8月23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武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顾某甲驾驶冀D**小型轿车,沿邢峰线磁山镇永平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磁山派出所门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顾某甲体内酒精含量为124mg/100ml。后被带至武安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抽取,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顾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88.7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证明,行驶证复印件,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常某某、顾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甲无驾驶资格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
检察官助理:范路瑶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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