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乡**村**号,群众身份,务农。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5月8日被武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由武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无号牌重型自卸货车沿永峰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武安市保事达水泥制造有限公司门口南侧右转弯驶出道路时,将其右侧同方向李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撞倒碾压,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辆逃离事故现场后拨打报警电话,经武安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欧派牌电动二轮车、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等;
2书证:机动车辆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邯郸燕赵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明
检察官助理:原丽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武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和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