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镇**村**号内**号,现住原籍,务农,群众。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2日21时39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武安市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在行驶到武安市南环路于富强街交叉口处,被武安市交警大队旅游中队周某某、刘某某、韩某某、郑某某等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王某某的呼气检测值为117mg/100ml,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地点方位图、户籍证明等;
2.证人董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栋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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