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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检一部刑诉〔2020〕324号乔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1304811985********,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被武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2时许,被告人乔某某饮酒后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武安市永峰线由南向北行驶至邯武快速路交叉口南50米处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后被带至武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抽血检验,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乔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0.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党员证明及查获证明;

2、证人张某某证言;

3、被告人乔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彦斌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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