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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检一部刑诉〔2020〕325号韩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130422196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武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驾驶冀D**、冀D**挂号(套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武安市营玉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荣兰线848公里处停车后,韩某某下车去路边小卖部购买东西时,因该车制动性能不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导致溜车,将道路边行人朱某甲撞到后碾压,同时货车撞到朱某甲停放在道路边的铲车,撞移位后又撞在李某某的冀D**号小型轿车右侧,事故造成朱某甲当场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武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韩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赔偿协议书等;

2、证人李某某、高某某、朱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韩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邯郸法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邯郸燕赵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彦斌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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