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乡**村**号,无业,群众。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3月12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3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武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高某某在武安市**乡**村其家门口,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以8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吕某某一袋冰毒(0.6克)。2.2020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高某某在武安市**乡**村其家门口以6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吕某某一袋冰毒(0.4克)。3.2020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高某某在武安市兴华铁厂门口路边,以每袋7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2袋冰毒(每袋0.6克)。4.2020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高某某在武安市上团城乡中营井村口桥上,以7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1袋冰毒(0.6克),该冰毒被武安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称重,所查获的冰毒净重0.27克,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检材料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高某某贩卖冰毒共计2.47余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武安市公安局出具的证据保全清单:冰毒1袋;
2.书证:吸毒人员信息详情等;
3.证人陈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武安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检定证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高某某、陈某某称重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7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栋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武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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