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孔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2195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武安市**乡**村**号,务农。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武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17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孔某甲与被害人马某某因琐事产生纠纷并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孔某甲持刀将被害人马某某颈部割伤,孔某乙在上前制止时,其颈部也被孔某甲用菜刀割伤。马某某在挣扎反抗过程中,坠入路边堰下,后孔某甲持菜刀追至堰下,欲继续对马某某实施伤害时,被赶来群众制止。经武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孔某乙左颈部有一8cm划伤伴皮擦伤,所受损伤属轻微伤;马某某颈部多处皮肤裂伤,左手皮肤裂伤,颈部、椎体骨折及内外踝骨折,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
2、书证:诊断证明书等;
3、证人孔某丙、孔某丁、胡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马某某、孔某乙陈述;
5、被告人孔某甲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指认笔录;
7、鉴定意见:武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出警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甲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采取暴力手段,故意杀害(未遂)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强
检察官助理:朱璇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孔某甲现被羁押于武安市看守所
2、卷宗两册、光盘六张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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