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130481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街**号**楼**单元**号,现住原籍,无业,群众。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武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在逃)以武安市玉源昌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政府职能部门审批,租占武安市午汲镇格村的土地用于开发建设源昌花园商贸住宅楼并对外销售。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违法出售源昌花园商贸住宅楼9套,违法所得170余万元,扣除已售住宅成本费用后非法获利9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武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武安市玉源昌贸易有限公司占地情况的核查报告等;
2.证人王某乙、高某某、胡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邯郸光明司法会计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察、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6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栋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