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422198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9日由武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到武安市**镇**街**小区,将前妻刘某甲停在街门口的一辆轿车三只轮胎气放掉,后看到车门没有锁,将车内的美容护理仪和美容护肤用品盗走,经武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为20670元。破案后赃物追回,归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扣押决定书;
2、证人刘某乙、刘某丙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武安市价格认证中心结论书;
6、辨认及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彦斌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武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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