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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检一部刑诉〔2020〕380号高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380号 

  被告人某甲,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住河北省武安市******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晚,被告人高某甲与朋友一起吃饭饮酒,后无证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武安市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北环路与富强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19.6mg/100ml。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高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9.0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等

2、证人高某乙证言;

3、被告人高某甲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5、勘验、指认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出警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强

检察官助理:朱璇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原籍

2.卷宗两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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