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380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住河北省武安市**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晚,被告人高某甲与朋友一起吃饭饮酒,后无证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武安市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北环路与富强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19.6mg/100ml。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高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9.0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等
2、证人高某乙证言;
3、被告人高某甲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5、勘验、指认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出警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强
检察官助理:朱璇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原籍
2.卷宗两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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