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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检一部刑诉〔2020〕388号杨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811969********,汉族,文盲,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武安市******号,务农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10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9日,因盗窃被武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8月16日被武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24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9月8日被武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9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趁无人之际,进入武安市**乡**村祁某某家中进行盗窃,被祁某某发现后逃离现场。

2、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武安市西岭湖公园北侧便道上,趁无人之际,将李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蓝色欧派牌电动车偷走,后以170元价格卖给收废品人员。

3、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武安市西岭湖西侧便道上,趁无人之际,将翟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神州行牌电动车偷走,后被追回归还失主。经武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945元。

4、2020年7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在武安市西岭湖南园便道上,趁无人之际,将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爱玛牌电动车偷走,后以200元价格卖给收废品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证明、合格证等;

2、物证:神州行电动车、爱玛电动车等;

3、证人贾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祁某某、李某某、翟某某陈述;

5、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武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

7、辨认指认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截屏、支付宝交易流水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多次、入户盗窃公民合法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强

检察官助理:朱璇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武安市看守所

2、卷宗五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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