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武检一部刑诉〔2020〕398号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39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061972********,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武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8月7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22时07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206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万年矿路口北50米处被正在执勤的武安市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有酒驾嫌疑,后被带至武安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抽取,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罗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7.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查获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柏明

检察官助理:张亚洁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