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武检一部刑诉〔2020〕40号毛某某交通肇事案_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毛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5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6日由武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6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21时27分,被告人毛某某持C1型驾驶证驾驶陕G**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邢峰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邢峰线39公里加400米(矿山镇佳信加油站口)时,与同向从冀D**号三轮车上下来的驾驶员魏某某相撞,造成魏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毛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武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毛某某承担全部责任,魏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2019年10月29日经邯郸法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魏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魏某某诊断证明、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邯郸市法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6勘验、侦查实验等笔录:武安市公安局侦查实验等

7视听资料:电子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明

检察官助理:原丽

                                       2020年33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卷宗3册,光盘7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