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40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武安市**乡**村**号,务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与朋友吃饭饮酒后,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由武安市向团城方向行驶至团城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王某某的乙醇含量为99mg/100ml。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4.9mg/100ml;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重新检测,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6.91mg/1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靳某某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指认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出警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强
检察官助理:朱璇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原籍
2.卷宗两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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