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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检一部刑诉〔2020〕413号张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41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大街**胡同**号,现住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6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30日被武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因郭某某欠其6万元款未还,便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到武安市大同镇罗义北庄村村委会门口盗窃韩某某购买的一辆白色福特牌福克斯轿车(车牌照:豫G**号,原车主为郭某某)。经武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汽车价格为95000元。破案后被盗窃车辆及车上2000元钱等物品被追回归还被害人。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3月21日被武安市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福特福克斯牌轿车等;

2书证:车辆转让协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郭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6鉴定意见:武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笔录:辩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伙同他人盗窃公民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范卫华

检察官助理:崔玉峰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武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2张,证据材料4份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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