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4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2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武安市**乡**村**号,务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21时58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沿武安市西三环裕华西门时,被正在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7.6mg/100ml,经邯郸市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静脉中乙醇含量为109.2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等;
2、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4、勘验、指认笔录:现场平面图;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出警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军其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强
检察官助理:朱璇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原籍
2.卷宗两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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