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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检一部刑诉〔2020〕423号侯某某、孙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_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423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 1999 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811999********,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武安市******号,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5月7日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同年6月12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同年716日被武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81199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武安市**乡**村**号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5月7日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同年6月12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7月16日被武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孙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侯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微信(微信号caiko666666)和QQ(QQ号31010776、1911222333等)发布淫秽视频软件广告,贩卖淫秽视频软件卡密,通过向上家购买淫秽视频卡密后,通过即时通讯软件加价销售的方法获利,被告人孙某某自2019年7月开始通过微信帮助侯某某销售淫秽视频卡密。经邯郸市天瑞会计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侯某某、孙某某微信及支付宝账号入账合计153895.21元,支出合计108217元,共计获利45678.21元。案发后被告人侯某某退赃3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honor8x手机一个,农行卡尾号8136一张,中行卡尾号6822一张,农行卡尾号3379一张。型号MT1A2CH/A手机一部;

    2.书证:微信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情况说明等

    3.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侯某某、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邯郸天瑞会计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书 、无极县公安局出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三份;

6.电子证据、视听资料:光盘六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孙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通过网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庆华

                                检察官助理:李刚

                                2020年11月24日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武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会计鉴定书共8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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