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4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0年9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81198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住河北省武安市**镇**街**栋**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豫J**号小型汽车沿武安市建东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北环路南200米处时,被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乙醇含量为90.3mg/100ml,后被带至武安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后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
2、证人何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5、勘验、指认笔录:现场平面图;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出警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强
检察官助理:朱璇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原籍
2.卷宗两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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