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447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乡**村**号,住原籍,群众,务农。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武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2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9日由武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郝某某多次窜至武安市东马庄村附近,从110KV团杜线、团明线高压供电线路共计4个铁塔上盗窃塔材。2020年7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郝某某再次作案时被邯郸供电公司工作人员当场扭获。经河北省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鉴定:被盗的35号至38号4个铁塔累计丢失塔材116根,重1.012吨,导致电力铁塔承载能力大幅下降易出现结构失稳而倒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110KV团杜线铁塔等;
2.书证:河北省电力公司供货合同、邯郸供电公司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河北省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鉴定报告等;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武安市公安局现场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以盗窃为目的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明
检察官助理:原丽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郝某某现被羁押于武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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