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450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81199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镇**村,住河北省武安市**苑**号楼**单元**室,2020年9月14日因盗窃被武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3天。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5日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武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抢劫罪
2020年6月24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到武安市建东街赵某某租住的房屋内实施盗窃,从衣架上的挎包内盗窃现金120元,准备离开时被赵某某母亲郑某某发现,郑某某与被惊醒的赵某某拉住杨某甲,杨某甲挣脱过程中将赵某某腿部划伤后逃离,郑某某、赵某某和附近群众追赶至建东街一胡同口处将杨某甲拦住,杨某甲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具进行威胁,后逃跑。
2.盗窃罪
2020年6月24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到武安市建东街馨缘足疗店内实施盗窃,未找到钱后离开;后到足疗店对面三层楼内,在二楼马某某租住的房屋内实施盗窃,未找到钱后离开;2017年9月8日凌晨,杨某甲在武安市浩运网吧,将申某乙放在桌上的一部金色VIVO牌X9型手机偷走,经武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1182.3元。被盗窃人报案后,杨某甲将手机退还被盗窃人。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等;
2.证人郑某某、申某甲、杨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聂某某、马某某、申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入户盗窃,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晓
检察官助理:范路瑶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安市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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