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46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8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武安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武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11月16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21时3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武安市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南环路与中山大街交叉口时,被正在执勤的武安市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有酒驾嫌疑,后被带至武安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抽取,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61.2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查询单、查获证明等;
1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的证言;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1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1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柏明
检察官助理:张亚洁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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