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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检一部刑诉〔2020〕500号高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500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63****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130404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高某甲驾驶冀D**号小型面包车沿邯沙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邯沙线38公里处时,被正在执勤的武安市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后被带至武安市第一医院进行抽血,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高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1.8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查获证明等;

2证人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违反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庆华

                                  检察官助理:李刚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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