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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检一部刑诉〔2020〕7号葛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81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身份,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22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8时许,被告人葛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冀D**号)在武安市同安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北环路交叉口时被武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拦截检查,经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葛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六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明

2020年1月9

附:

    1.被告人葛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2册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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