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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检一部刑诉〔2020〕74号冯二的盗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冯二的,男,1987年**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811987********,汉族,文盲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武安市******号。2010年1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武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1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武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6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武安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1000元;2018年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本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武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二的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告人冯二的在武安市活水乡活水村多次入室盗窃,且数额较大:

1、2019年4月14日,被告人冯二的窜至武安市活水村活水村,从房顶进入申某甲住宅内,从该户客厅桌子上的黑色包内盗窃现金800元;

2、2019年4月20日至21日的一天,被告人冯二的窜至武安市活水乡活水村,顺梯子进入申某乙住宅内,从该户西屋柜子里盗窃现金20000元整;

3、2019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冯二的窜至武安市活水乡活水村,翻墙进入申某丙住宅内,从该户床上毡子底下盗窃现金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申某甲、申某乙、申某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二的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指认笔录,现场照片;

6.电子证据:同步讯问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二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入户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明

检察官助理:原丽

2020年4月10

附:

  1.被告人冯二的现被羁押于武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2册,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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