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二的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告人冯二的在武安市活水乡活水村多次入室盗窃,且数额较大:
1、2019年4月14日,被告人冯二的窜至武安市活水村活水村,从房顶进入申某甲住宅内,从该户客厅桌子上的黑色包内盗窃现金800元;
2、2019年4月20日至21日的一天,被告人冯二的窜至武安市活水乡活水村,顺梯子进入申某乙住宅内,从该户西屋柜子里盗窃现金20000元整;
3、2019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冯二的窜至武安市活水乡活水村,翻墙进入申某丙住宅内,从该户床上毡子底下盗窃现金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申某甲、申某乙、申某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二的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指认笔录,现场照片;
6.电子证据:同步讯问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二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入户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杨明
检察官助理:原丽
附:
1.被告人冯二的现被羁押于武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2册,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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