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81198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镇**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武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17日至2020年4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在武安市*甲贸易有限公司、武安市*乙贸易有限公司、武安市*丙贸易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在武安市*甲贸易有限公司和山西省长治**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武安市*乙贸易有限公司和长治县**商贸有限公司、武安市*丙贸易有限公司和长治县**洗煤厂采购煤炭业务中,未按正常业务关系向公司报账,采取虚构公司“拉炭块”,对返还预付款不报账等方式,共计侵占542019.8元,用于日常消费、还账和直播娱乐平台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借款单、收款收据等;
2.证人赵某某、韩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银行交易流水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强
检察官助理:朱璇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武安市看守所。
2.卷宗两册,证据材料七份,光盘五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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