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1〕Z20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24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成安县**乡**村**号,2019年11月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武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20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0日由武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齐某某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武安市营玉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青龙山产业园北150米处,驶入逆向车道,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赵某某驾驶冀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事故发生后造成赵某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武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齐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
2、被告人齐某某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邯郸法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鹿泉燕赵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武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彦斌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齐某某现羁押于武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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