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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检一部刑诉〔2021〕Z24号王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1〕Z2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130481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号,2019年1月11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武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武安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6日被武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白某甲(已判)合谋后,找到武安市**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洽谈,谎称武安市**乡**村东山上一处废坑被自己承包,可以让企业倒废渣,并与其下属单位武安市**厂签订外排工程合同,该公司向此废坑倒废渣共计2800多车,已结算38150元,还有105500元没有结算。后被武安市环境保护局查获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10万元,经过公安机关调查山上的废坑不是二人所承包。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1月10日到武安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将赃款38150元全部退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程合同书、借款协议书、结算单;

2、证人白某乙、任某某、郝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指认现场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属于自首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彦斌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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