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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检一部刑诉〔2021〕Z43号申志刚盗窃案_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1〕Z43号 

被告人申志刚,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6197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里**号楼**单元**号。2020年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武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2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5日被武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志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申志刚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30日晚上,被告人申志刚在武安市交警队对面同安街一建公司家属院西院内4单元楼下,偷走杨某某停放在楼下的一辆白色电动自行车。后被申志刚卖给流动收废品的,得款160元被挥霍。

2、2020年5月4日下午,被告人申志刚在武安市第三中学附近的嘉景苑小区内1号楼2单元楼下,偷走张某某停放在楼下的一辆紫色电动自行车,后被申志刚卖给流动收废品的,得款180元被挥霍。

3、2020年5月26日上午,被告人申志刚在武安市紫光花园小区内3号楼2单元楼道,偷走李某某停放在楼道内的一辆粉色电动自行车。后被申志刚扔掉,至今未找到。

被告人申志刚于2020年10月2日被武安市公安局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电动车收据、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申志刚的供述和辩解;

4.指认现场笔录、被盗现场示意图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志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志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志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范卫华

检察官助理:崔玉峰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申志刚现羁押于武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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