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3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乡**村**街**号,现住址河北省武安市**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武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4月29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武安市光明街由北向南行驶至矿建路口处被正在执勤的武安市交通警察大队土山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该驾驶人血液乙醇含量为213mg/100ml,有酒后驾驶嫌疑,故民警带该驾驶人至武安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抽血,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郑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76.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查获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来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柏明
检察官助理:张亚洁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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