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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81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乡**村**路**号,现住原籍。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饮酒后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武安市富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环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正在执勤的武安市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邢台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韩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4.9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

2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邢台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日兴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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