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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检一部刑诉(2020)20号邢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8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乡**村**号,务农,群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0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邢某某驾驶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磁左线由东向西行驶至26公里加400米处(南阳邑牌坊口)时,与行人孟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孟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武安市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第13048112019000062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邢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孟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栋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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