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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李某某199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130481199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00时47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冀D**小型汽车沿武安市北关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塔西路时,被正在执勤的城区中队民警李某丙、张某丙、李某丁当场查获。后将李某某带至武安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抽血,经邢台正和司法鉴定意见中心鉴定,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8.1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查获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柏明

检察官助理:张亚洁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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