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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检一部刑诉(2020)333号赵某某敲诈勒索案_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81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武安市**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武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23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5日由武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至7月13日期间,在武安市**镇**村,被告人赵某某以武安市某公司货车从其家门口经过影响其父母正常休息为由,多次拦截该公司货车不让通行。为保证公司正常运营,被害人籍某某被迫向赵某某交付20000元,接款后赵某某答应不再阻拦。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借用道路和身心补助协议、生产经营承包合同、收款证明、现实表现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庞某某、李某某、石某某、赵某甲、赵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籍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录像光盘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货车通行影响其正常休息为由,多次拦截、阻拦他人车辆正常通行,迫使他人向其交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柏明

检察官助理:张亚洁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押于武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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