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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检一部刑诉(2020)427号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81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号,现住原籍。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8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5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15时15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冀D**小型轿车沿邢峰线由南向北行驶至邢峰线50公里处时,被正在执勤的武安市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0.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

2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日兴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随案移送案卷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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