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495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北省麻城市**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上网追逃,2020年6月30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1日被再次上网追逃,2020年9月29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0月1日由武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赵某某,谎称可以销售废钢给赵某某,后以此为由收取赵某某购买废钢款81400元。得款后,曾某某并未向赵某某供货,而是将手机关机并将赵某某微信拉黑,所得钱款被曾某某个人挥霍。
2、2020年9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先后通过电话和微信联系被害人侯某某,谎称可以销售废铁给侯某某,后以此为由收取侯某某购买废铁款74160元。得款后,曾某某并未向侯某某供货并失去联系,所得钱款被曾某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转给邹某某个人账户。案发后,邹某某已将44160元退还给侯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抓获证明、户籍证明信、现实表现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邹某某、施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曾某某的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光盘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柏明
检察官助理:张亚洁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押于武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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