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至12月13日期间,被告人康某某先后五次到武安市高坡菜市场路某某经营的小路果蔬门市部盗窃豆腐、姜、鸡粉、鸡精等物品。2019年12月25日经武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康某某盗窃的物品价值人民币1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路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路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乔栋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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