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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检一部刑诉(2020)61号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8119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镇**街**号,现住武安市**街**路**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冀D**小型汽车沿光明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武安市中兴路与光明街交叉口时,被武安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等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相关道路交通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9mg/100ml;2、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日兴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随案移送卷宗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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