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81199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镇**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武安市西苑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武安市中兴路南侧100米处时,将由西向东横过机动车道的行人孟某某撞倒,造成孟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武安市交警大队认定杜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来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邯郸燕赵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2、负事故主要责任;3、自首;4、自愿认罪认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如在审判阶段赔偿受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的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日兴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武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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