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乡**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19时55分许,被告人牛某某持C1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314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撞在谢某某停在道路右侧的冀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造成牛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牛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107.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0年3月25日经武安市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牛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查询结果、调解协议书、
2、证人孙宝福某某证言
3、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酒精检测报告、痕迹鉴定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5、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
6、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丙杰
检察官助理:武旭瑞
(院印)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取保候审于河北省武安市**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